北京铁建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鑫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4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市鑫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香山路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RWDXT44。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25199。
法定代表人:王宏,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铁建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27号1幢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23344229。
法定代表人:许鹏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市烟水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鱼台路8号14号楼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ETBL233H。
法定代表人:王华,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市鑫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铁建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烟水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鲁0502执保3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铁建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烟水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铁建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烟水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