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图建达低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建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图建达公司的案件执行过程中,贵院以调解书中未写明“如不按期履行,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由,不予执行该部分利息。异议人认为,迟延履行的利息应当予以计算。因为该条款是民诉法的明文规定,无论调解书中是否写明该条规定,只要被执行人出现迟延履行的情形,就应当无条件适用该条规定。另外,贵院在给被执行人发放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时,也将该条规定明确告知了被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自身因素迟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就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异议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该部分利息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北京图建达公司山西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北京图建达公司山西分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焦建华装修工程款27万元。调解书中未涉及迟延履行的情形下该如何处理。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称执行人员因调解书上没有明确说明,不知道该怎么办而尚未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以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申请执行人作为异议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但却未能指明其异议所指向的具体执行行为。本院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但也未明确、正式决定不予执行,如申请执行人认为应该予以执行,应向本院说明理由和依据要求继续执行,而非提出执行异议。故本案中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