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图建达低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图建达低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第三人北京图建达低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02民初346号
原告:北京图建达低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住晋城市。
委托代理人*才本、***,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图建达低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图建达低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建达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图建达低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图建达山西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图建达公司诉称:被告***与第三人图建达山西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2016年8月15日,晋城市城区法院又作出执行裁定书,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原告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贵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申请。原告认为,上述案件所涉债权债务应属于***与***个人之间的事情,不涉及原告,法院执行原告的财产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停止对原告银行存款的强制执行;解除冻结原告的两个银行账户,返还被划走的172555.5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图建达公司认为所涉债权债务应属于***与***个人之间的事情、不涉及原告,据此要求停止强制执行、返还原告财产,该主张属于对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图建达低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北京图建达低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晋利霞
人民陪审员连国庆
人民陪审员韩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