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0712号
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洼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勤。
被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5层1506。
法定代表人:王长荣。
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