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471号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145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5层1506。
法定代表人:王长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