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月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674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段村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49928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万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村村委会西侧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9504174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京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港馨家园东区甲19号楼1至2层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1UKR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万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万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月,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万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