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7173号
原告:北京旺兴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庑殿路15号17号楼-1至-13号1层17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师振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强,山西沃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君,女,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11层1单元1101。
负责人:陈广玉。
原告北京旺兴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旺兴达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旺兴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义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