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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泉州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豪博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51号
原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区。
被告:泉州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3号楼209室。
被告:北京新豪博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小营南环路10号院。
原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豪博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高 阳
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
人民陪审员  顾 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