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国盛通川(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3071号
原告(反诉被告):国盛通川(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院**楼****301内**。
法定代表人:张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鞠智辉,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郊农场桥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田文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公司员工。
国盛通川(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与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杨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新特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并审理。
2021年9月9日,国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应诉,新特公司于庭审中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国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按照法律规定应按照撤诉处理。新特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诉按国盛通川(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准许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