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7593号
原告: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朱家宕村科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北京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郊农场办公楼7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臧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