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640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朱家宕村科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郊农场办公楼7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27.6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出具(2022)京0114财保6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27.6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27.63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臧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