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4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7号楼8层812室。
法定代表人:宋保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8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 172元,减半收取7086元,由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金龙
审 判 员 霍翠玲
审 判 员 杨志东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