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2民初28193号
原告: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7号楼8层812室。
法定代表人:宋保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强,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路,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阳,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强、李国路,被告中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80%的剩余应付工程款1354483.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改造工程(房建部分)”中的“外墙石材装饰工程”分包给原告,工期为43天,自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25日,被告在对原告的工程洽商等结算资料审计后,对原告进行结算,由被告扣除相关费用后28天内付清尾款;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017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增加了上述合同的施工范围及工程款,其他权利义务与原合同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现该工程早已经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019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2018年完成工程量结算单》,对原告工程量、工程款进行确认,通过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共计5924805.32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到工程款的80%,审计后再进行结算。被告已经支付3609961.06元,还应支付1354483.2元。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城投公司辩称,西城审计局还没给我们审计完,等审计完了,我们就同意该按照多少钱就给他多少钱,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是项目部盖的公章,不能代表我们公司。按照合同内的工程量,我们已经付了超过80%的工程款,原告施工的是合同外的工程比较多,还没有通过建设单位的审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2日,中城投公司(承包人)与新兴公司(分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中城投公司将其从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承包的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改造工程(房建部分)中的外墙石材装饰工程分包给新兴公司,合同含增值税价款为1959384.61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3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合同价格及调整约定: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第18条合同价款支付约定:18.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额度:合同签订完成后7天内,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开具的相应增值税正式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分包人进场施工时预付款按每月工程进度款开始全部抵扣,应当支付工程款达到签约合同价款的80%时全部扣完。18.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按分包人每月已实施工程价款扣减质量保证金比例,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工程进度价款后同时收到分包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日内支付进度工程款的80%。18.3待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发包人、管理公司、监理人和承包人组成的四方验收相关手续完成,并且本分包工程通过政府部门现场审查及相关手续通过后,该专业分包工程按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后的工程结算价进行结算,承包人收取经审计后的相关工程结算价的10%作为总承包管理费。第21条结算约定:21.3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按建设单位审计后的工程结算款通过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工程洽商等结算资料审计后,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结算,由承包人扣除该专业分包工程的质保金、应收取的总承包管理费、分摊施工生产产生的总包协调费和其他费用后,28天内付清尾款。
2017年7月17日,中城投公司(承包人)与新兴公司(分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本补充协议增加的施工范围:建筑工程、室外电气工程、外墙装饰工程。二、工期:本补充协议工期要求与原合同一致。三、补充协议签约价及支付工程款:1、补充协议部分签订价款:3965420.71元。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其合同风险范围与原合同保持一致。2、本合同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的最终审计结算额为准进行结算,甲方收取经审计后的相关工程结算价的10%作为总承包管理费。3、工程款支付和乙方关于增值税的相关约定依据原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四、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2018年12月26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对总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新兴公司向本院提交《2018年完成工程量结算单》用以证明双方进行了结算,该结算单上盖有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城区妇幼保健院改造工程项目部非经济合同专用章,并有张超群、苏令峰的签字。中城投公司主张该公司确实有项目章,但项目章不能代表该公司,张超群是技术人员,没有签字的权利,苏令峰原来是项目经理,但2019年1月10日已经解除项目经理的职责,也无权签署该结算文件,而且该结算文件并非正式结算,只是为了支付进度款而签署的一个大概价款的文件。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以下事实:1、中城投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609961.06元;2、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尚未审计完毕;3、发包人已按照与中城投公司之间的合同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97%。
本院认为:新兴公司与中城投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现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也已向中城投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中城投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新兴公司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80%,新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及法律依据,但数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对其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9883.20元。
二、驳回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5元,由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9元(已交纳),由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7086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德林
书 记 员  林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