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6民初24948号
原告: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7号楼7层711室。
法定代表人:宋保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东,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仕传,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一峰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新兴一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东,被告中铁十六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仕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兴一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合同施工费1702826.8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0282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幕墙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西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项目二期工程”中的幕墙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总金额为3622416.36元(含税)。合同约定:1、工程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2、承包范围:西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项目二期工程图纸及施工方案所属范围内的全部幕墙工程;3、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5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并按时将工程施工完毕。工程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结算协议》,结算工程范围是18号楼幕墙工程,结算总价款为3750344元。己支付工程款150万元,扣留质保金187517.2元,应支付余款2062826.8元。但被告却没有履行承诺,—直拖延支付上述款项。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18年2月支付了36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清。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中铁十六局辩称:我们欠原告工程款,在施工过程当中缺少验收资料,我们要求原告把资料提供完成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期给付工程款。原告工程存在工程隐患,先把这些解决完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中铁十六局与新兴一峰公司签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中铁十六局将其西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项目二期工程图纸及施工方案所属范围内的全部幕墙工程分包给新兴一峰公司,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金额3622416.36元,2017年5月18日开工,预计2017年6月30日竣工,工期43天。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载明:18.合同价款支付:18.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无预付款;每月承包人按照已批复的分包人的月结月清金额且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后向分包人支付月结月清金额的50%作为工程进度款;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60%;承分包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且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80%;全部工程竣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且拿到备案通知单,发包人支付工程承包人95%工程款之后累计支付分包人至本工程结算价款的95%;预留5%的质保金,在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内,若无质量问题,在2年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全部付清,若有质量问题,分包人负责无偿返修,质保期延长,保证金仍由承包人保留,如分包人据不返修,承包人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保证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分包人补足。21结算,21.3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确定结算价款后60日内。
此后,中铁十六局与新兴一峰公司就上述《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新兴一峰公司进行了分包工程施工。
2017年12月28日,中铁十六局(甲方)与新兴一峰公司(乙方)签有《结算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就西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项目二期工程幕墙工程达成了施工合同,现作业项目已完工,依据双方签订《幕墙施工合同》及其它补充合同、协议以及全部验工计价确认的作业工作量进行最终结算。依据该双方合同确定的计算原则、计价方式及现场完成工作内容进行结算并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合作满意。双方对完成的全部工作量以及单价一致认可。2、本工程结算的施工范围是:18号楼幕墙工程。3、本协议只针对合同:《幕墙施工合同》,对上述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进行结算,结算单价执行合同单价,变更增减项及合同外内容双方已协商确定。4、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在西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项目二期工整项目部的作业已全部完工。双方审定,对乙方所完成的全部工作量进行结算,结算总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伍万零叁佰肆拾肆元,结算总额无误,结算清单及单价分析表详见附件。5、本结算工程已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扣留质保金187517.2元,应支付余款2062826.8元。
庭审中,新兴一峰公司自述其在上述《结算协议》签署后收到中铁十六局支付的工程款36万元,但余款未付。中铁十六局认可该事实。
本院认为:中铁十六局与新兴一峰公司所签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虽然中铁十六局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新兴一峰公司未交付全部施工图纸、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问题,但其主张一方面与结算协议相悖,且未提供证据,本院无法采信。关于中铁十六局支付工程款金额的问题,本院注意到双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第18条、第21条约定不一致,关于此问题,本院认为,一方面,中铁十六局作为承包方,相对分包方新兴一峰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优势地位,故如合同中出现相互矛盾之处,理应优先适用对于订立合同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条款,即本案中应优先适用第21条的约定;另一方面,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18条约定的支付条件中包括了发包方支付价款比例等问题,此情况系分包方新兴一峰公司难以掌控之信息,如以此条件约束新兴一峰公司,明显有失公平。综上,本院认为中铁十六局应以《结算协议》确认的金额向新兴一峰公司支付工程款为宜。新兴一峰公司要求中铁十六局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新兴一峰公司要求中铁十六局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鉴于双方《结算协议》未载明具体时间,且双方合同中确存在内容矛盾,故本院对于该部分请求,不再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百七十万二千八百二十六元八角;
二、驳回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3元,由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元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