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5568号
原告: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202。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梅,北京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7号楼8层812室。
法定代表人:宋保峰。
原告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异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代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