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0657号
原告:***,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7号楼8层8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巨鹿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兴一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