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航天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航天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10财保150号
申请人:***,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被申请人:哈尔滨航天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兴隆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航天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支行账号23×××58内的存款16073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金额160730元,保函有效期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航天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支行账号23×××58内的存款16073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修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华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