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航天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航天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8988号
原告:哈尔滨航天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年1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于立深,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航天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航天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