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13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盈创动力大厦A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许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霞,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芹,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4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对于再审申请人依法提交的客观真实的合法证据都与本案有着重要的关联性,一、二审法官不给采纳对再审申请人有利的合法证据。一、二审判决均认定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构成违法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依法撤销未被撤销错误,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未被判决继续履行,应当质证的证据如一审法官给被申请人职工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未经再审申请人质证,直接被一、二审法院采纳,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仅支持了再审申请人很少一部分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错误,未能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的诉称和上诉意见基本一致,一、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作出了相应的阐释,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一、二审法院均明确了救济渠道,即***可通过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根据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即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〇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助 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