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民终49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自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玲(***之母),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盈创动力大厦A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许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男,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霞,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元电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7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玲、张茂才,被上诉人信元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兰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1、撤销信元电信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信元电信公司继续履行与***签订的劳动合同;3、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资差额33 956元;4、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2日(延时、法定节假日、周六日)加班费36 451元;5、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劳保(每月80元)和洗衣费(每月200元)共计2240元;6、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3890元;7、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过节费3000元(十一、元旦、春节,每个节日1000元);8、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季度奖22 837元;9、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年末双薪16 312元;10、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年底奖金48 937元;11、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餐补7200元;12、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82 894元、劳保费(每月80元)和洗衣费(每月200元)共计1960元、未休年假工资5753元、过节费(五一、十一)200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季度奖金23 684元、2018年年中双薪奖23
684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餐补7000元、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32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交通费245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通信费1190元。事实和理由:1、信元电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公司2018年1月3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予撤销。(1)信元电信公司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其公司以***丢失钥匙、设备故障无法排除等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2)《员工手册》第八条规定“正式录用,①新员工入职前阅读本手册,并自由决定是否同意遵守本手册中的规则后自愿签订劳动合同。②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用人部门安排工位和工作”,***与信元电信公司于2017年8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给其安排了工位和工作,证明***已经被正式录用。(3)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一章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信元电信公司应当对新员工进行技术类培训,但其公司在未履行该培训义务的情况下对***进行考核,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原则。(4)***《新员工转正试题》考核结果已达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试题均没有规定考试成绩达到80分才符合录用条件;信元电信公司庭前与庭上提交的《新员工转正试题》不一致,信元电信公司增加了文字,该证据有瑕疵;《员工手册》没有规定多少分为及格,按常理60分为及格,***得63分已经达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没有***考试成绩不达标的文字表述,因此,应视为信元电信公司认可***考试成绩达标。(5)2018年1月11日的员工改进记录不能证明问题是***工作中发生的、也不能证明***技术不过硬、更不能证明***存在工作失误,且该记录上的问题并不是***工作中发生的。(6)信元电信公司的个别领导强迫***辞职。(7)信元电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信元电信公司辞退***没有通知公司工会,征求工会意见。2、***的工资标准最低应按照每月6000元计算。劳动合同第六条约定工资具体标准按信元电信公司薪酬制度执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亦应按照该薪酬制度执行,但信元电信公司未举证该制度,应承担不利后果。***工作后第二个月发现信元电信公司支付的工资数额与招聘时其公司承诺的每月6000元不一致,***及时找人力资源部门联系并询问情况。信元电信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上没有***的签字,***不认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2017年度北京市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3 150元,***属于该行业范围,其按照每月平均工资8153元主张工资,未超过同行业平均工资。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未规定试用期员工不能享受补贴、福利、奖金等相关福利待遇,***应有权享受相关补贴、福利、奖金等待遇。4、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不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5、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信元电信公司拿走,在工作满3个月后,信元电信公司对***进行转正考试,考试完成后信元电信公司将劳动合同交给了***,***成为正式职工,有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转正后,***享受了饭补、交通费补贴、电话费补贴。6、不存在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面试邮件中通知***的岗位为无线专业和固网装维,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是维护岗位,维护包括无线专业和固网装维。***二审提交的微信截图,证明***入职以来始终在听从同一公司同一领导安排。信元电信公司出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能证明不存在劳动合同变更问题。7、信元电信公司一审开庭之前证据交换中向法院提交了2017年12月22日东区维护中心装维岗岗位新员工转正试题及2017年12月29日大众服务中心岗位新员工转正试题,提交的试卷与第二次开庭提交的试卷内容不一致,名称一致,***认为第一次提交的试卷中包括2017年12月22日及12月29日两张,但是开庭前的试卷没有标注日期且有改动,对方的提交的一审证据3、补充证据3存在作假。考试没有发复习资料考完后没有公布答案和分数,因此试卷不能作为证据。2017年11月8日的转正试题没有提交法院,说明***该日已经转正了。8、信元电信公司在一审开庭中陈述双方发生冲突不属实。***转正后信元电信公司强行让***离职并恐吓。员工改进记录是虚假的,只能证明***为公司提出意见。信元电信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没有为***提供完成工作的必须条件,但在此情况下,***还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没有任何差错。
信元电信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在试用期间多次出现工作失误及无法解决客户要求的问题,同时在相关考试中考试不合格,复考之后继续不合格,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信元电信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劳保费、洗衣费等系公司福利性规定,系针对转正后的员工,不应向***发放。餐补费、其他奖金等费用,信元电信公司已经按规定全部支付,***不享有季度奖金。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信元电信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信元电信公司继续履行与***签订的劳动合同;3、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3 956元;4、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36 451元;5、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劳保费(每月80元)和洗衣费(每月200元)共计2240元;6、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890元;7、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过节费3000元(十一、元旦、春节,每个节日1000元);8、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季度奖22 837元;9、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年末双薪16 312元;10、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年底奖励48 937元;11、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餐补费7200元;12、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82 894元、劳保费(每月80元)和洗衣费(每月200元)共计1960元、未休年假工资5753元、过节费(五一、十一)200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季度奖金23 684元、2018年年中双薪奖23
684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餐补7000元、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32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交通费245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通信费11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8日***入职信元电信公司。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向一审法院提举了劳动合同,载明签订期限均为“自2017年8月8日至2020年9月30日”,试用期处载明的内容为:***提举的版本显示为“自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 日”,信元电信公司提举的版本显示为“自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双方对对方提举的劳动合同均予以认可,但针对以下情况均各执一词:
一、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入职时工作岗位为“无线网优”,后被调岗至“固网装维”。针对调岗时间及原因,***主张2017年11月14日信元电信公司要求其辞职,其并未同意,双方发生了冲突,此后2017年11月20日左右其去了新岗位工作,信元电信公司并未向其说明调岗原因;信元电信公司则主张***所在部门对其工作表现不满意,2017年12月5日其公司对其进行调岗,固网装维的新岗位相较于之前的岗位更为基础,但***在新岗位也做的不好,出现多重问题。
***出勤至2018年1月31日。信元电信公司向***作出并通过EMS快递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均确认***于2018年2月4日收到上述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载明为:“***先生:你好!你自2017年8月8日入职公司,劳动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从入职之日截止至2018年2月7日。试用期间,你开始担任设备维护岗职务,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但因工作能力无法满足工作岗位,多次被用户越级投诉;公司本着尽量给予你机会的想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将你的岗位调整为装维岗,但你在装维岗期间,不断出现工作失误,如将钥匙丢失、设备故障无法排除等。综合以上,鉴于你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决定终止你的试用期,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日为2018年2月2日,请你在此之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主张其系被违法辞退,要求信元电信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该通知书中所载*** “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信元电信公司提举了以下证据:
1、考试试卷4份。显示姓名均为***,其中:(1)装维组考试题,显示均为填空题,成绩载明为44,下方载有“每空4分,80分及格”,右上角标记有“2017.12.22”字样;(2)东区维护中心装维岗岗位新员工转正试题,显示题型有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等,成绩载明为47,右上角标记有“2017.12.22”字样;(3)装维组考试题,显示均为填空题,成绩载明为76,下方载有“每空4分,80分及格”,右上角标记有“2017.12.29”字样;(4)大众服务中心(中心)岗位新员工转正试题,显示题型包括填空题、选择题及简答题等,成绩载明为63,右上方标记有“2017.12.29”字样。信元电信公司表示据此可知***不具备工作的基本常识,同样的试卷经过两次考试均未及格,可见其并未主动学习相关知识。***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对上述试卷的评分是否正确存疑,亦表示从未见过正确答案,且信元电信公司从未给其正确答案,故上述考试成绩不能作为考核的依据。
2、考试试题答案。显示部分为打印体内容,部分为在试卷答题错误之处进行修改。信元电信公司主张每道试题均有出处,并且与日常工作紧密相连;所有试卷错题均为原话,无一超纲;其公司系按照正确答案进行评分。***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从未见过,且依据常识其无法确定是否为正确答案,信元电信公司从未给其复习资料、亦未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相关培训。信元电信公司则表示,一方面***在原教育过程中即应获得基础电信知识,另一方面其入职后公司安排了培训,试用期会有老员工带其工作,在实践中将技术和知识固定下来。
3、员工改进记录。显示打印表格中载有手书内容,姓名为***,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其中“问题”分列于五栏中,分别为:(1)“12月19号让该员工去观湖机房查立板位置,将机房钥匙丢失”;(2)“1月3号万科物业上不(了)网,派给该员工处理,未完成,B23866205”;(3)“12月25日观湖七号楼用户座机无法使用,无法完成,此问题为用户弱电箱问题”;(4)“蓝色港湾reima上不了网,该员工处理不了,经查修为电脑网卡禁用,启用恢复”;(5)“蓝色港湾WU网络问题,该员工不会宽带拨号连接,已告知创建拨号连接2次,电话微信指导过”。上述问题对应的“措施”分列于五栏中,分别为:(1)“1、与物业和工程部人员多沟通,维护良好关系,如有须要我核实的问题及时帮助。2、加强保存钥匙”;(2)“1、多熟悉其它型号设备,多了解除电信外其它设备性能”;(3)“多积累现场实际经验”;(4)“多熟悉电脑操作,及时与用户进行沟通,核实是否更改过其它配置”;(5)“多熟悉操作”。下方“责任人签字”处载有***签字,“班长签字”处载有刘某签字,日期均显示为2018年1月11日。信元电信公司表示上述问题均为***在新岗位中出现的问题。***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所有“问题”栏内容均为装维组班长刘某填写,所有的“措施”栏内容均为其填写,2017年11月14日其曾被强迫要求离职,2018年1月11日其系应刘某要求而填写上述内容。
***另表示信元电信公司从未向其公示录用条件,上述问题实际并不存在,并针对己方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
1、谈话录音若干。每段录音时长均未超过1分钟。***主张分别为其与公司领导丁某、李某、以及绿化人员的对话,可见信元电信公司存在辱骂并胁迫其辞职的情形,且钥匙实际并未丢失。载明内容为:(1) “……丁:丑话给你说在前面,李某说的你先给我听着,听完了再跟我掰扯,XXXX人家说一句你给我掰扯一句,真招烦了我也就不听了……留下你自己想想后果……现在你是上班时间,你不是接着试用吗,对吧,你给我去考试去,……。付:主要是这事昨天才通知的,今天我必须考虑考虑。昨天通知的。丁:你先开始跟我说考虑五分钟,我给你时间了,你说我回家考虑一下我又给你时间了,今天上午考虑两天,明天两天之后是不是告诉我考虑一礼拜。付:不用,我保证就考虑这一两天。丁:你保证就考虑这一两天,我给不了……”(2)“付:他怎么跟我说的,我都是如实反馈。李:是。付:说他第二天又越级了。李:对,我承认,有。”(3)“付:上午是谁过来的,是工程部的还是我们的人?绿化人员:就是你们的人。瘦瘦的,个子稍微高,但是没有你高。……他带着部长过来的。……付:他进里边了是吗?……他带的是哪个工程部部长?绿化人员:现在在(无法辨识)……”***表示据上述录音可见,其遭受公司领导辱骂威胁,并编造诸如“钥匙丢失”、“设备故障无法排除”的事件将其辞退。信元电信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录音有明显的剪辑现象,谈话对象、时间和前因后果均不明确,经过核实亦表示非其公司员工丁某、李某的声音。
2、手机截图若干。显示聊天软件截图,内容载有流水号、投诉内容等内容。***表示均系信元电信公司“投诉预处理+外测”工作群的截图,主要内容为客户越级投诉的情况,可见用户越级投诉经常发生,属于工作岗位的正常现象,并非其本人造成。信元电信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在工作中出现无法处理工单的情况,导致用户进行再次投诉。
信元电信公司就辞退***的制度依据提举了以下证据:
1、员工手册(节选)。其中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载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5、在试用期间未完成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或不能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6、拒绝参加内部考试或内部考试不合格的;……9、工作出现差错的;……”。***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收到该员工手册,但称该手册内容系格式条款,对其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不予认可。
2、员工手册签收确认函。内容显示:“本人已收到信元电信公司派发的《员工手册》,本人已阅读并理解《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该手册的规定。同时本人同意公司保留修改本《员工手册》的权利,本人对修改后的各项条款享有知情权”,下方签收人处载有***的签字,日期显示为2017年8月8日。***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另,针对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表示信元电信公司仍在正常运营中,依旧需要维修及维护人员,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信元电信公司则表示***在试用期阶段便不能胜任岗位,其公司主要承担北京电信部门网络安装及维护工作,***若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将为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在试用期内并未掌握相关知识技能,亦无积极的态度去掌握相关知识;***的工作岗位现已有人在岗,公司无空缺岗位,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无再继续履行的基础。
二、工资情况
双方均确认信元电信公司向***发放工资至2018年2月,当月工资实发数额327.34元。针对工资发放周期,信元电信公司主张每月18日支付当月1日至月末的工资,如果考勤有不满的情况,会在下月工资中扣除,增补项和奖金会在每月月底前发放。***则主张其不清楚发放周期。
(一)实发工资
1、***通过现金形式领取工资的数额为:2017年9月22日5413.93元。针对该笔款项的性质,信元电信公司主张为2017年8月与9月工资,***则主张为2017年9月工资。就此,依据信元电信公司提举的工资表显示,***2017年9月工资的构成为:(岗位工资900+绩效2000)试用期岗位工资720+月奖1600+餐费1000+过节费500+节日福利费200+增补2730=应发6750,扣款合计(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及个税)1336.07,实发工资5413.93。针对上述工资条中的“增补项”2730元,信元电信公司主张为2017年8月工资,表示对新入职员工入职首月不足月的,会将首月工资合并于第二个月工资中一同发放,并就该笔2730元的计算方式提举了《***8月份工资计算规则》,载明包括:1、基础工资项:2900(岗位工资+绩效)*80%(试用期)/21.75(每月平均工资日)*18(本月在职工作日)=1920;2、饭补:45(按天折算饭补)*18(本月在职工作日)=810;合计2730。***仅认可工资条中载明的实发数额及扣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数额,但表示其从未见过工资条,信元电信公司亦从未告知其工资构成,亦不认可《***8月份工资计算规则》的真实性,表示2730元即为2017年9月工资的组成部分。
2、***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的工资数额为:
(1)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17日、2017年12月18日、2018年1月18日,均为2699.96元;(2)2017年11月24日897元;(3)2017年12月26日1006.80元;(4)2017年12月27日625元;(5)2017年12月28日500元;(6)2018年1月31日3456.25元;(7)2018年1月31日2000元;(8)2018年2月14日327.34元。
结合信元电信公司提举的工资表、说明及陈述,与上述实发数额相比对,可见该公司对款项构成的解释如下:第(1)项中4笔分别为2017年10月、2017年11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的工资,对应的应发数额均为3320元;第(2)项为2017年增发绩效奖励;第(3)项为2017年年底双薪,税前1208.33元(计算方式:月工资标准2900÷12个月×5个月的在岗月数);第(4)项为2017年增发绩效奖励;第(5)项为2018年元旦过节费;第(6)项为“增效”3625元扣税168.75元,3625元的计算方式为:(岗位工资900+绩效工资2000)×2.5÷2;第(7)项为“一次性激励”(合并在增效中扣税);第(8)项为2018年2月工资。其中,针对上述“增发绩效奖励”,信元电信公司表示系公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后额外发放的奖励,一般在年底发放,发放次数与数额均不固定,取决于回款情况,由公司先分配给部门,部门再分配给员工,并非年终奖的范畴。
(二)应发工资
***面试时信元电信公司东区维护中心主任杨某、人事牟某承诺其每月工资到手6000元以上,之后便无人再提及工资标准,故其以2018年1月实发的三笔款项之和8156.21元,作为其主张月工资标准的数额。***就其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
1、谈话录音。***表示系2017年10月19日其与公司人力部门员工刘禹之间的对话,内容载明为:“付:刘工,我***,我那合同在哪呢?刘:你的合同,我想想,你是什么时候来的?付:8月9号、8月8号。刘:……在这呢,那个东区还没拿走呢。付:还有工资这个月是怎么着啊,是不是算错了。刘:工资算错了,什么意思。付:工资怎么这个月这么低啊2000多块钱。刘:你没转正之前这个工资很正常,不是说每个月都能跟上个月一样。上个月你还有过节费呢。……付:但是这个月我连洗衣费都没有啊。刘:你没转正之前是没有洗衣和劳保的。饭补是有的。前三个月只有1000块钱的饭补,从第二个月你有报销。转正之后才有洗衣和劳保。付:洗衣劳保一般每个月能发多少钱?刘:洗衣是200,劳保80,应该是这样。付:280,那现在,工资还能找人谈谈吗?刘:这跟谈没关系,之前入职的时候应该跟你说过,比如你说干满这一年后年收入大概是多少,是吧。付:当时不是这么说的,当时说的是6000以上,当时给我打电话。刘:是说平均下来吧。付:没提平均的事。刘:是你没听清楚,还是我们说的都会这么说,我们会叫综合年收入,还有每个月固定的收入,包括你的奖金,但是这些一年平均下来能拿到多少,它不是说你每个月都能拿这么多,有的月有奖金就是多,比6000都多,但有的月什么都没有的话就少点。付:那主要是现在在库房的话,拿2600我感觉根本就不够。刘:这几个月肯定少啊,我们也少,我们也什么都没有,转了正的话差不多。付:它那个不是俩月转正吗?刘:咱们三个月转正。所有的都是三个月转正。付:所有的都是三个月转正?刘:对。付:那上次说重新签一个合同是跟谁签?刘:怎么还重新签一个合同?谁跟你说重新签一个合同?付:你不是昨天说的吗。刘:我没说重新签合同啊。到时候会通知你过来做考试。考试后走个流程就转正了。付:考试是考什么范围啊?刘:你这个岗位的相关一些题,应该你们部门会给你复习材料。付:我们复习的这些材料是吗?刘:对,他到时候应该会直接给你。付:他不会超一些其他的范围吧?那还需要其他的吗?刘:你说什么,转正吗?付:对。刘:不用,就是这边部门领导说认证,ok,我们这边做考试,完事就完了。付:噢。现在这工资还能找别人谈谈吗?刘:谈不了。……刘:而且你是8月份来的对吧。付:嗯。刘:9月份那回的工资是8月份的钱加上9月份整月的钱。付:恩,我知道。但是平均下来也不是这个钱。刘:还有十一过节费呢。你再算算。……”。信元电信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刘禹系其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且刘禹已明确告知***试用期与转正后待遇不同。
***另就此主张其试用期为三个月,信元电信公司则表示通常情况下如果员工在试用期表现没有问题,其公司会提前三个月转正,即员工入职满三个月时公司会向部门征求意见,但***所在部门的意见是对其工作表现不满意,故此后才对其进行调岗,亦未提前转正。
2、电子邮件打印件。载明系陈某向***发送,主题为“信元电信公司,无线组设备维护岗面试”,内容分为四个版块,分别为:一、“您好!我们是信元电信公司,目前安排7月12日下午2:00无线组设备维护岗面试,邀请您参加。面试地址:……。注意事项:请准备1-2分钟个人介绍,包括工作经历、主要成就、目前住所位置、期望薪资水平;如面试通过,结果将于面试后一周电话通知,请保持电话畅通;请务必准时到场,迟到无法参加面试,到达后于前台处登记。……”二、“职位描述。宽带专业:……传输专业……无线专业:1、实施基站及其配套设备、线路日常维护作业计划、基础维护工作和故障抢修工作;2、负责基站设备、线路的维护,故障处理,告警处理,性能分析,确保运行稳定、安全;3、……。”三、“相关福利待遇信息如下:1、入职即上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7险1金……2、月收入=岗位工资+绩效+补贴+福利+奖金-社保、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3、补贴:餐补每日30元、每月交通150-350元、通讯170元、洗衣80元、劳保150元、防暑降温260元、(6-7月)防暑降温400元(8-9月)等补贴;4、福利:五一、十一、春节、元旦过节费不少于1000元;5、奖金:年底奖励(相当于若干个月基本工资);年中年末2次双薪;全年4次季度奖金(根据绩效考评)-涉及奖金发放需要根据当年在职月数进行核算。6、劳动合同3年多,试用期3-6个月。7、管理岗位内部竞聘制度。8、全方位培训制度”。四、“公司介绍:……” 信元电信公司经核实后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系公司招聘员工时、通知***面试时而发送的邮件,其中福利待遇系对公司整体情况的介绍,并非针对***本人,且在内容中亦提及了工资的多项结构、奖金需要根据当年在职月数进行核算等。
***据此主张除每月工资8156.21元外,其另享有以下工资构成:1、劳保费(每月80元)、洗衣费(每月200元);2、过节费(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每个节日均为1000元);3、季度奖(每季度为1个月工资);4、年中双薪、年末双薪(除当月工资外,均额外发放2个月工资);5、年底奖励(即为年终奖,标准为数月工资,其按照6个月工资主张);6、餐补(每月1000元)等。
就此,信元电信公司表示:1、转正员工劳保费每月80元,洗衣费每月200元,但试用期员工并无劳保费、洗衣费;2、转正员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每个节日过节费1000元,试用期员工减半均为500元;3、试用期员工不参加季度考核,没有季度奖;4、试用期员工年末、年中双薪,在本月工资基础上,多发一个月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如工作不满一年、半年,按在职月份折算双薪;5、年终奖包括“增效”与“一次性奖励”,数额每年不同。其中:(1)“增效”为本人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乘以系数,系数系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情况,由公司领导上会讨论后决定,2017年所有转正员工的系数都为2.5,试用期员工乘系数2.5后还需要除以2。(2)“一次性奖励”的发放,转正员工的数额需要经过考核,分为1、2、3、4档,每档数额不同,试用期员工2017年一次性奖励不需要考核,统一均为2000元;6、餐补为每月1000元。
三、加班情况
***执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主张其于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每天平日延时加班至少2小时,休息日每周加班2天,2018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但信元电信公司并未支付其加班费。***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若干。***主张系信元电信公司通过微信安排其工作的内容,载明内容如下:(1)日期显示为1月1日,聊天对方姓名显示为张某1,内容为:“付:张师傅,今天去哪?张:你先去观湖吧,南门应该能进去。付:好的。张:楼下门禁你直接按#监控能给你开。付:恩。”(2)日期显示为2017年12月14日,聊天对方姓名显示为刘某,内容为:“付:刘哥,这周我是周五休周六日上班,还是周五上班周六日挑一天休?刘:周日休吧。付:好的。”(3)日期显示为2017年12月21日,聊天对方姓名显示为刘某,内容为:“付:刘哥,明天跟张某1师傅除障,张某2师傅要是有装机的活让我临时去装一下。这周我周末在休?您那有其他安排吗?刘:嗯,继续周日休吧。”(4)日期显示为2017年12月30日,聊天对方姓名显示为刘某,内容为:“付:刘哥,明天我休一天?刘:对,跟张某1一块休。”信元电信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所在班组实行倒班制,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并不固定周末双休,并表示***所在岗位执行加班审批制。就此***则表示其加班系领导安排,信元电信公司认可***所在岗位存在排班情况,但表示其不存在加班。
2、录音。***主张为2018年2月27日其与信元电信公司人力陈某之间的对话,载明***询问对方其加班考勤有无上报,对方回复没人报。信元电信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录音内容与本案无关。
四、年休假情况
双方均确认***自2017年8月8日起每年应休5天年休假,在职期间信元电信公司未安排***休假。
***以要求撤销信元电信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信元电信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劳保和洗衣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过节费、季度奖金、年末双薪费、年底奖金、餐补费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审仲字[18]第40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试用期期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依据信元电信公司提举的、***予以认可的劳动合同显示期限为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信元电信公司所持截至2018年2月4日仍为***试用期的主张予以采纳。***虽主张其试用期为3个月,并就此提举了录音证据,结合信元电信公司在录音中陈述的转正流程及对***不符合提前转正条件的解释,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无法推翻现有书面劳动合同中载明内容,故对***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劳动关系处理情况的认定。2018年1月31日信元电信公司作出并于2018年2月4日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该通知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指向均系发生于信元电信公司将***调岗之后的“固网装维”岗位,而该公司录用***时的岗位系“无线网优”岗位,鉴于两个岗位确存在不同,而以旧岗位录用、以在新岗位的工作情况去衡量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得出有针对性的客观评价。信元电信公司虽主张调岗原因系新岗位的工作内容相对于旧岗位更为基础,但未能就此提举有效证据,故在***亦不认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信元电信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鉴此,一审法院认为信元电信公司的解聘行为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已在调岗后的新岗位工作超过一个月,故双方对于岗位约定进行变更的情形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签字确认的员工改进记录显示,***在新岗位中的工作表现确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导致双方信任基础薄弱,另考虑到解聘时尚处于试用期也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间,故一审法院采纳信元电信公司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而于2018年2月4日解除,故对于***要求撤销信元电信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可通过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另,鉴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2月4日解除,故对***要求信元电信公司向其支付本案中2018年2月4日之后各项待遇的全部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差额一节。除入职、年底及年初的特殊节点外,信元电信公司连续四个月向***支付工资的数额具备相对稳定性,另鉴于信元电信公司提举的工资表结合作出的说明与陈述,与向***实发工资的情形能够相互吻合,故一审法院采纳信元电信公司关于实发工资构成的主张。***虽主张2018年1月发放的三笔薪资均为当月工资,但未能就此提举反证以推翻现有证据显示内容,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对其以此为工资标准主张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费一节。***主张其每周存在休息日加班两天的情形,但其自行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每周可休息一天,故已通过调休形式实现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故一审法院对***所持其每周存在两天休息日加班的主张不予采纳。信元电信公司主张***并不固定周末双休,但未能针对己方所持安排调休以实现每周工作五天的主张提举证据,故一审法院对信元电信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在职期间每周存在休息日加班一天,信元电信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7326.90元。***针对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为微信记录的截图,缺乏相应证据效力,在其未能针对法定节假日及平日延时加班主张补充提举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要求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及平日延时加班费的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洗衣费、劳保费、过节费、季度奖、年中双薪、年末双薪、年底奖励(年终奖)一节。上述项目均属于福利待遇范畴,系用人单位基于激励鼓励而向劳动者额外支付的报酬,就此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范畴内具备决定如何发放的自主权。***针对各项待遇标准提举的电子邮件,系信元电信公司通知其面试时发送,在该邮件中同时载明多个岗位及公司总体情况介绍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信元电信公司所持所载薪资待遇系针对公司整体情况的主张具备合理性,此外,***自行提举的录音证据中,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对工资情况向其作出的相应解释亦与此相吻合,故对信元电信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进而,其一,现有证据显示,信元电信公司已向***支付在职期间的过节费、年末双薪、年底奖励(年终奖),***未能举证证明己方主张的标准已与信元电信公司达成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信元电信公司已足额向***支付上述三项待遇,对***要求该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过节费、年末双薪、年底奖励(年终奖)的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其二,信元电信公司认可***试用期享有年中双薪待遇,故结合***的在职情况及信元电信公司确立的标准予以折算,信元电信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年中双薪483.33元;其三,信元电信公司未向***支付洗衣费、劳保费、季度奖。***自行提举的录音证据中显示,信元电信公司已告知其转正后方能享受洗衣费、劳保费,此外***虽主张其试用期亦享有洗衣费、劳保费与季度奖待遇,但未能针对与信元电信公司达成约定提举有效证据,故对其要求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洗衣费、劳保费、季度奖的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餐补费一节。双方均确认***在职期间餐补费标准为每月1000元,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现有证据显示信元电信公司已足额向***支付在职期间的餐补费,故对***要求信元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餐补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双方均确认***自2017年8月8日起每年应休5天年休假,实际未休,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经核算,信元电信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10.57元。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判决:一、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至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共计7326.90元;二、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二〇一八年年中双薪483.33元;三、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至二〇一八年二月四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10.57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的证据为:1、***与王某的微信聊天截图,用以证明王某始终是***的领导,由王某安排工作,不存在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2、***与马某的通话录音,用以证明***已经转正并享受正式员工福利待遇;3、东区投诉测试工作群微信聊天截图,用以证明2017年11月8日王某通知***参加转正考试,***当日转正成功并拿到劳动合同;4、***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2018年1月9日通知***在2018年1月11日去酒仙桥开班组例会,通知说是互相交流,但是开会的时候让***填写员工改进记录表,记录表中的记录的内容没有发生在***身上,员工改进记录表事实上与***无关,与开会的内容不相符;5、***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某询问***2017年11月8日转正考试情况,用以证明***2017年11月8日参加转正考试合格后,当日拿到劳动合同;6、录音,用以证明2018年1月31日信元电信公司员工杨某通知***回家等通知;7、国家统计局官网截图,用以证明***2018年月份工资远低于同行业平均工资;8、***与张某1的微信聊天截图,用以证明***在固网装维工作完成的非常好,无任何失误;9、***入职以来时间及证据记录表,用以证明***工作完成的非常好,无一失误,但是信元电信公司对待不公,拖欠工资。信元电信公司质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不认可,通讯、交通的报销并不能证明***已经转正,其他员工都有该款项的报销;对证据3、4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9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系***自行制作的表格,缺乏依据。
二审中,经询,***称上述证据之前没有找到,一直在整理,故一审未能提交。本院认定如下:***提交的证据1、2、3、4、5、8不足以证明其所持证明目的;证据6与本案待证事实信元电信公司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无关;证据7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9系***自行制作的说明表,不具有客观性,对***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的上诉请求,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第一,***的试用期期间一节。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双方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虽有不同,但均显示试用期自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的内容。***主张其试用期为3个月,但***提交的证据中并未体现出关于试用期3个月的内容,而结合信元电信公司在***提交的录音中陈述的转正流程及对***不符合提前转正条件的解释,本院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现有书面劳动合同载明的内容,一审法院采纳信元电信公司所持截至2018年2月4日仍为***试用期的主张并无不当。
第二,劳动关系处理情况一节。2018年1月31日信元电信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录用条件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向劳动者告知的录用条件,本案中,从***提交的电子邮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通知***面试的工作岗位为无线组设备维护,双方一审中均陈述***的工作岗位为“无线网优”,信元电信公司亦自认对***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将其调整为“固网装维”,鉴于信元电信公司对***作出解除时针对的已非录用***时的岗位,而信元电信公司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至于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主张其工作岗位从未发生变更,本院认为,从***提交的电子邮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见无线组设备的维护与“固网装维”两个岗位确有不同,故对***所持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已在调岗后的新岗位工作超过一个月,故双方对于岗位约定进行变更的情形已发生法律效力。***签字确认的员工改进记录,显示***在试用期内在新岗位的工作表现存在多方面问题,导致双方信任基础薄弱,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并无不当,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2月4日解除并无不当。***要求撤销信元电信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可通过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鉴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2月4日解除,故对***要求信元电信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2月4日之后各项待遇的全部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第三,工资差额一节。本院认为,除入职、年底及年初的特殊节点外,信元电信公司连续4个月向***支付工资的数额具有稳定性、规律性,并且信元电信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作出的说明与庭审中的陈述,与实际支付***的工资情形相互吻合。而***虽主张2018年1月发放的三笔钱款均为当月工资,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推翻现有证据显示的内容,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采纳***关于工资标准及构成的主张并无不当,进而,一审法院未支持其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付云溪相应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加班费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一审法院认定***在职期间每周存在休息日加班一天的情况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信元电信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7326.90元,经核算数额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主张其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以及平日延时加班,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一审法院未支持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其相应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五,洗衣费、劳保费、过节费、季度奖、年中双薪、年末双薪、年底奖励(年终奖)一节。本院认为,***针对各项待遇标准提交的电子邮件系信元电信公司通知其面试时发送,该邮件的内容中载明了多个岗位及公司总体情况的介绍,且在该邮件中信元电信公司亦明确表示要求面试人介绍期望薪资水平,因此,该邮件不能直接证明录用后***的薪资水平,信元电信公司主张该邮件所载薪资待遇系针对公司整体情况具有合理性。且,在***提交的录音中,信元电信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对工资情况作出的解释与电子邮件的情况相符合,故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采纳信元电信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信元电信公司已经向***支付在职期间的过节费、年末双薪、年底奖励(年终奖),***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就其所持工资标准已与信元电信公司达成一致约定,一审法院认定信元电信公司已足额向***支付上述三项待遇并无不当,对其相应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信元电信公司认可***试用期享有年中双薪待遇,故其公司应向***支付相应的年中双薪工资。一审法院结合***的在职情况及采纳的信元电信公司的标准,认定信元电信公司应支付***2018年年中双薪483.33元正确。***虽主张其试用期享有洗衣费、劳保费、季度奖,但在其自行提交的录音中,显示信元电信公司明确告知其转正之后方能享受洗衣费、劳保费,其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关于其能享受上述三项待遇已与信元电信公司达成一致约定,故对其相应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六,餐补费一节。双方均确认***在职期间餐补费标准为每月1000元,现有证据显示信元电信公司已经足额向***支付在职期间的餐补费,对其关于餐补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七,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双方均确认***自2017年8月8日起每年应休5天年休假,而实际未休,信元电信公司应支付***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的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建清
审 判 员 吴博文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振波
书 记 员 王婧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