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方宇,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合西二路3号院1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许洪,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方宇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方宇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陈方宇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信元公司要求早8:30-17:30打卡,陈方宇有信元公司要求打卡的原始载体,信元公司要求非工作时间按照客户指定时间工作均应认定为加班。信元公司要求加班的通知、领导以及同事的通话录音、微信群内聊天记录全部证明该项加班为信元公司强制性规定。陈方宇整理的加班施工明细均为非工作时间加班的证据,都有原件,一直在手机中留存。陈方宇二审提交了大量上门客户家中视频证明加班施工事实,都是真实有效的。仲裁笔录第7页体现了信元公司对每一个施工也是认同的。(二)2016年陈方宇多次去信元公司找领导询问加班费事宜,信元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开具了年底统一发放加班费证明,但2016年底并未发放加班费(有证据原件)。2018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进行大型营销活动和2019年2月春节值班,均为信元公司安排的加班,且领导称争取加班费,陈方宇加班后填写了加班审批表,但未收到加班费。根据仲裁笔录第6 页、第7 页,信元公司对安排加班通知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对应的工资条中没有任何加班费,几份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信元公司拖欠加班费,也就是拖欠工资的构成,拖欠一天工资按照劳动法陈方宇也应该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二审法院都没有提这个细节。(三)根据微信装维投诉社区故障抢修群等工作群,领导王爽、宋磊在群内和私聊时多次表示值班不是加班,没有加班费(全部有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疫情期间劳动者被迫离职,信元公司无视劳动法的规定,变相裁员,调岗调薪加班不给付加班工资。二审判决明显有违公平公正。综上,陈方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陈方宇未就其加班主张提供证据原件,亦未就其曾针对加班情况报请审批,信元公司存在拖欠加班工资、提成工资和未付工资差额等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综合考虑陈方宇的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工作年限以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等因素,对陈方宇关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和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季度奖金以外的其他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陈方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方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肖 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