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79249号
原告: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合西二路3号院1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许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霞,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葫芦乡秦红龙村2队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国,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8日被告入职原告,担任卖场促销员职务。自2020年3月26日起被告一直申请病假,依据被告的工作年限和入职时间,其医疗期应为三个月。2020年7月9日,原告通知被告返岗,被告次日收到通知,但未返岗。2020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医疗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的告知书》,通知其三日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返岗,被告当日收到后既未申请鉴定又未返岗上班。根据原告相关规章制度,被告于2020年8月4日至13日期间未到岗上班的行为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被告于次日收到该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14日解除。原告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被告月平均应发工资为6000元。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认可原告所述的被告入职时间、工作岗位;认可被告自2020年3月26日起申请病假,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认可原告所述的2020年7月9日通知被告返岗、7月31日发送《关于医疗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的告知书》、8月13日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及被告收到上述文件时间的相关情况。但2020年8月4日至13日期间被告不构成旷工,因为被告于2020年7月24日即向原告提交了为期一个月的休假证明,8月4日至13日期间被告仍处于治疗期间,原告依此主张被告旷工无事实依据。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14日解除,但原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告在职期间每月固定应发工资10300元,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亦为103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28日,被告入职原告。
2020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医疗期满后返岗通知书》,记载:“***女士:……自2020年3月26日起,您一直申请病休假,截至2020年7月1日,累计病假已达97天。……目前,您的医疗期已经届满。请您于收到本函件后2个工作日内返岗上班。……”。2020年7月10日,被告收到该通知书,但未按该通知书要求返岗。
2020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关于医疗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的告知书》,记载:“***女士:……自2020年3月26日起,您一直申请病休假,截至2020年7月29日,累计病假已达125天。……现正式通知您,如您身体尚未恢复仍无法正常工作,则应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您于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确认提出申请并告知公司,公司将配合您完成申请程序,……”。2020年7月31日,被告收到该通知书,但未按该通知书要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亦未返岗。
2020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记载:“***:你好!您自2020年3月26日起,您一直申请病休假,截至2020年7月1日,您的医疗期已超过标准。公司已于2020年7月9日通知您返岗,但您未返岗。之后,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您发送了《关于医疗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的告知书》。但您既未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又未返岗上班,截至2020年8月13日,您已连续旷工超过5天。您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旷工并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纪律,根据公司《劳动法》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公司《员工入职指南(补充条款)》制度第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2020年8月14日,被告收到该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庭审中,原告提交《员工入职指南(补充条款)》及《〈员工入职指南(补充条款)〉签收确认函》。其中:1.《员工入职指南(补充条款)》记载:“……第十五条对下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一年内连续旷工五天,累计旷工十五天的。……”。2.《〈员工入职指南(补充条款)〉签收确认函》落款处有签名“***”及日期“2017年8月15日”。原告据上述证据证明被告知悉《员工入职指南(补充条款)》内容并同意遵守;一年内连续旷工五天构成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但不认可存在旷工情形。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1.自2020年3月26日起,被告持续向原告申请病假。2.2020年6月23日,北京积水潭医院为被告出具《休假证明书》,诊断为“腰肌劳损,腰间盘突出,压迫神经性疼痛”,建议“注意休息一个月、禁剧烈运动、定期复查”;2020年6月24日,被告依该诊断通过办公系统向原告申请2020年6月25日至7月24日休病假,原告2020年6月30日审批拒绝。3.2020年7月24日,北京积水潭医院为被告出具《休假证明书》,诊断为“腰肌劳损,坐骨神经痛,腰间盘突出,脑供血不足”,建议“注意休息一个月、禁剧烈运动、定期复查”;2020年7月25日,被告依该诊断通过办公系统向原告申请2020年7月25日至8月24日休病假,原告2020年8月3日审批拒绝。
就本案劳动争议,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原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3000元;2.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9月13日产检医疗费9224.47元;3.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4206元。该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1719号《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元;2.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双方自认及现有证据,可证实原告未为被告另行安排工作,确有医嘱建议原告自2020年7月24日起休息一个月。在此情形下,原告以被告旷工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确属不当,原告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1719号《裁决书》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裁决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窦京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嘉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