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9155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2民终9155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2民终915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页中“审判长侯晨阳审判员宋光审判员张鹏”补正为“审判员侯晨阳”。
审 判 员 侯晨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一树
书 记 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