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北京京坤置业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32923

申请执行人: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0076035U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男,197359日出生,汉族,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北京京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62778125G

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北京京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1025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4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82 901元以及利息等。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1025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金钱给付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何保杰
审  判  员   李 维

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柴丽娜
书  记  员   陈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