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沃尔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0207号
原告: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兰格加华A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沃尔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2号132室。
原告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尔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