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3527号
原告: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兰格加华A3。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许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重虎,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颐和润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于晓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高代飞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