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0491号
原告: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村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380N。
法定代表人:王玉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鹏,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555651X9。
法定代表人:王宏峰,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榆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榆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蓉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龚佑超
书 记 员 倪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