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榆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7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女,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鹏,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榆构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6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榆构公司依据其与新兴建设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新旧宫项目12地块东区预制构件加工及供货合同》主张货款,该合同第10.2条约定:“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订货单要求足额交货,每延误1日历天,乙方按人民币5000元/日历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依据前述约定,应在查明北京榆构公司延迟供货情况的基础上,认定新兴建设公司应向北京榆构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一审法院未对前述事实予以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6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 93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君
二○二二 年 三 月 九 日
法官助理 洪靓
书记员 赵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