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459号
原告:天津伟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北刘村村北50米。
法定代表人:郭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华,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村6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雷,经理。
原告天津伟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天津伟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天津伟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伟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刁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曾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