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6389号
原告: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750号。
法定代表人:吕元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三台山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贺伟力。
申请人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京0106执16127号案件中的案款7 944 941.24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1120万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2020)京0106执16127号执行案款7 944 941.24元;
二、冻结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 112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