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78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86075595。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职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71279906X。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职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7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7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