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5042号
原告: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博兴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8815429R。
法定代表人:季建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董白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86076595。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琼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