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4565号
原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董白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曾永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鸣翔,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尹各庄村甲1号院1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杨维春,经理。
原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相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逸
书 记 员 纪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