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4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南路9号(南库)1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村董白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6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大资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源,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大资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北大资源公司向裕***公司支付工程款1499137.49元及滞纳金54718.5元(滞纳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二审诉讼******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在签订的《合同结算协议书》和《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区2号、3号楼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甲方应支付工程款前3个工作日,乙方需将全额发票(含质保金)提供给甲方。”按照此约定,应在裕***公司开具发票之后,北大资源公司才支付款项。因北大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故不应当支付未付款8%的滞纳金。根据实际情况,北大资源公司认可支付部分滞纳金,即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滞纳金共计54718.5元。 裕***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北大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 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大资源公司支付裕***公司工程款1499137.4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499137.49元为基数,年利率8%为标准,自结算之日2021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裕***公司就涉案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北大资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30日,北大资源公司(发包人)与裕***公司(承包人)、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裕***公司承包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区2号、3号楼外立面改造工程,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本工程合同价款为2306403.32元。本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完成结算后六个月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14日后向乙方支付结算款的97%,预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且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的,甲方向乙方付清质保金(无息)。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签证产生的新材料计价以甲方书面签认价格为准,乙方必须无条件的配合甲方的认价工作,经甲方确定的品牌、型号、规格乙方不得无理由拒绝。若甲方能证明以签认价格可以在市场上采购到该材料而乙方拒不认可甲方的签认价格或不实施实质性采购工作导致可能延误工期时,甲方有权将该材料改为甲供材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该甲供材料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 2020年11月9日,建设单位北大资源公司与监理单位北京百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并已经投入使用。 北大资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裕***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区2号、3号楼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本工程已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357170.64元,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为:687318.03元。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70715.12元,质量保修期满经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余款支付方式网银转帐。本工程乙方已提供发票金额为687318.03元,在甲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前3个工作日,乙方需将全额发票(含工程质保金)提供给甲方。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1599137.49元。 2022年4月13日,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甲方向乙方应付未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499137.49元,质保金共计人民币70715.12元,合计已结算未支付金额1569852.61元。乙方负责施工的北大资源双创园***区2号、3号楼外立面改造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质保期2年,质保期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7日。为了今后双方之间更好的合作,经充分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无责任对原约定付款时间以及付款金额予以调整,具体如下:第一期:2022年5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第二期:2022年8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699568.75元。第三期:2022年10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699568.74元。第四期:2022年12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70715.12元。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与本协议约定付款金额等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若未能按时支付乙方上述任何一期的款项,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按本协议支付而未支付的金额要求甲方立即提前支付全部未结清的工程款及8%滞纳金。 北大资源公司陈述,对于裕***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1499137.49元没有异议,是因为北大资源公司经营困难,所以无法支付。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北大资源公司收到裕***公司开具的发票后才能付款,现北大资源公司没有收到发票,没有达到付款条件,所以不能付款。 关于针对涉诉工程折价、拍卖后价款的优先受偿问题,北大资源公司陈述,其对北大资源双创园、***的工程没有所有权,是从其他三个业主处承租的,裕***公司如果主张拍卖可能会涉及案外人利益。裕***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不再主张就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书以及还款计划书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现裕***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双方针对涉诉工程进行了结算,北大资源公司未按还款计划书的约定按期支付,裕***公司有权要求北大资源公司提前支付剩余款项并主张滞纳金。关于滞纳金,根据文本应理解为按照全部未结清的工程款的8%计算,应为119931元。需要提示的是,裕***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及时向北大资源公司出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北大资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裕***公司工程款1499137.49元及滞纳金119931元;二、驳回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二审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北大资源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以及应承担的滞纳金数额。 北大资源公司与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结算协议书》以及《还款计划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北大资源公司主张根据《还款计划书》约定:“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与本协议付款金额等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北大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为裕***公司开具发票,北大资源公司因裕***公司未开具发票而未支付工程款,不应承担滞纳金。对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对工程进行施工并按时交付工程,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时支付工程款。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开具发票进行了约定,但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是附随义务。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北大资源公司应按照《还款计划书》支付工程款。另外,一审诉讼中北大资源公司自称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工程款,裕***公司为避免垫付税款造成的损失,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亦是合理行使抗辩权。故北大资源公司以裕***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以及滞纳金,理由不成立。根据《还款计划书》约定:“甲方若未能按时支付乙方上述任何一期的款项,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按本协议支付而未支付的金额要求甲方立即提前支付全部未结清的工程款及8%滞纳金。”即滞纳金应按照全部未结清工程款的8%计算,经核算滞纳金数额为119931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北大资源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滞纳金,与双方约定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裕***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及时向北大资源公司出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北大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向 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霄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