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6812号 原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村董白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860765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南路9号(南库)1号楼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359771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国鑫公司”)与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丰国鑫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被告北大资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裕丰国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99137.4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499137.49元为基数,年利率8%为标准,自结算之日2021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北大资源双创园***区2号、3号楼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就前述北大资源双创园***区项目相关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中对工程地点、内容和范围,计价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期完成施工任务,上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4月13日签署了《还款计划书》,双方就上述工程重新约定了还款金额和期限,但被告未按约履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1499137.49元。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北大资源公司辩称: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我方的结算协议书上没有落款日期。款项时间应当是原告要求提前支付,按照约定,原告应当先开具发票,我方才需要付款。原告没有开具发票之前,我方没有达到付款条件并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结合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9月30日,北大资源公司(发包人)与裕丰国鑫公司(承包人)、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区2号、3号楼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裕丰国鑫公司承包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区2号、3号楼外立面改造工程,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本工程合同价款为2306403.32元。本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完成结算后六个月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14日后向乙方支付结算款的97%,预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且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的,甲方向乙方付清质保金(无息)。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签证产生的新材料计价以甲方书面签认价格为准,乙方必须无条件的配合甲方的认价工作,经甲方确定的品牌、型号、规格乙方不得无理由拒绝。若甲方能证明以签认价格可以在市场上采购到该材料而乙方拒不认可甲方的签认价格或不实施实质性采购工作导致可能延误工期时,甲方有权将该材料改为甲供材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该甲供材料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 2020年11月9日,建设单位北大资源公司与监理单位北京百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并已经投入使用。 北大资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裕丰国鑫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区2号、3号楼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本工程已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357170.64元,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为:687318.03元。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70715.12元,质量保修期满经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余款支付方式网银转帐。本工程乙方已提供发票金额为687318.03元,在甲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前3个工作日,乙方需将全额发票(含工程质保金)提供给甲方。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1599137.49元。 2022年4月13日,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甲方向乙方应付未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499137.49元,质保金共计人民币70715.12元,合计已结算未支付金额1569852.61元。乙方负责施工的北大资源双创园***区2号、3号楼外立面改造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质保期2年,质保期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7日。为了今后双方之间更好的合作,经充分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无责任对原约定付款时间以及付款金额予以调整,具体如下:第一期:2022年5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第二期:2022年8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699568.75元。第三期:2022年10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699568.74元。第四期:2022年12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70715.12元。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与本协议约定付款金额等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若未能按时支付乙方上述任何一期的款项,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按本协议支付而未支付的金额要求甲方立即提前支付全部未结清的工程款及8%滞纳金。 北大资源公司陈述,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1499137.49元没有异议,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所以无法支付。另外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收到裕丰国鑫公司开具的发票后才能付款,现我方没有收到发票,没有达到付款条件,所以不能付款。 关于针对涉诉工程折价、拍卖后价款的优先受偿问题,北大资源公司陈述,其对北大资源双创园、***的工程没有所有权,是从其他三个业主处承租的,原告如果主张拍卖可能会涉及案外人利益。裕丰国鑫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不再主张就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结算协议书、还款计划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书以及还款计划书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现裕丰国鑫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双方针对涉诉工程进行了结算,北大资源公司未按还款计划书的约定按期支付,裕丰国鑫公司有权要求北大资源公司提前支付剩余款项并主张滞纳金。关于滞纳金,根据文本应理解为按照全部未结清的工程款的8%计算,应为119931元。需要提示的是,裕丰国鑫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及时向北大资源公司出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99137.49元及滞纳金119931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6元,全部由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