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186号
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176582X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村董白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860765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南路9号(南库)1号楼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359771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