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4028号
原告: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2129180W,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180号7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张丙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9869234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史志鸿。
被告:江苏大唐国际金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F8811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金湖北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魏锋。
原告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唐国际金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