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8民初71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健,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增光,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180号7层805。
法定代表人:张丙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黄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京0118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内容: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三百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存款30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维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曹建帅
书 记 员 徐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