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248号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路****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21291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895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