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8财保123号
申请人: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系统路**。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路****8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300万元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10118013901037991317)为申请人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三百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