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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富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中富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5-16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4民初14986

原告:北京中富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李村36号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刁其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朝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涛。

被告:杨卫东,男,1969815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富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涿州市供电分公司、被告杨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卫东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原告与案外人牟为民签订《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煤改电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杨卫东又与牟为民签订《煤改电低压整改工程施工合同》,可见杨卫东与原告之间并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且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亦应属无效。同时,在原告与被告杨卫东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合同无效情况下,原告为被告杨卫东垫付工人工资,本案的法律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规定,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故不应以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应由被告杨卫东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杨卫东住所地的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询问,原告北京中富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变更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但不同意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n“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陈述为被告杨卫东垫付工人工资,诉求亦要求返还垫付的工人工资,且同意本案的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同时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杨卫东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而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杨卫东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杨卫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杨卫东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炜鑫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