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635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79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嘉 书  记  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