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559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县村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县下八镇鼓寨村民委员会推荐个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女,**县下八镇鼓寨村民委员会推荐个人。
被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79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