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1470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795(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6949410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在交费截止日期即2021年3月30日前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