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91民初1855号
原告: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二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100-17号。
法定代表人:陈业,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陈业,男,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1元,由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