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霸州市胜芳镇井田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1081民初1041号
原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燕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69494105L
法定代表人:陈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井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石沟二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01067470N
法定代表人:罗井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峥,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胜芳镇井田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结构工程款38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7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承建被告办公楼华北汽车城余项工程,双方签订协议书,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施工,后因被告原因工程停工。停工后,被告通过结算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38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6月1日前付清,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款付款证明》一份。现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却拒不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霸州市胜芳镇井田木业有限公司下欠原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0000元,被告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被告按时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不能给付则自2016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
二、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保全费2420元,由原被告均担;其他别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