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799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菲尔德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A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QYRFC55。
经营者:***,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经营部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6层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19509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纯江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502724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菲尔德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菲尔德经营部)与被告北京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第三人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菲尔德经营部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菲尔德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菲尔德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5元,由菲尔德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