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63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菲尔德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A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QYRFC55。
经营者:***,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北京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6层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195099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菲尔德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菲尔德经营部)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35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菲尔德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菲尔德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