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68064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瑞力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12层15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瑞力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