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4民初4144号之一
原告:江苏跃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406831342。
法定代表人:卢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泰恒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40号5-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932762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金坛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41786XE。
法定代表人:缪长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跃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泰恒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跃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江苏跃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江苏金坛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166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79元,由原告江苏跃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